用户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2年 11 月18 日

生效日期:2022年 11 月18 日

欢迎您使用上海“一网通办”。

请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特别是其中以加粗形式提示您重点关注的条款。

本协议将在必要时更新,我们会以公告、弹窗等方式就协议条款的变动向您进行通知。若您不同意最新的协议内容,您可以停止使用服务,注销用户账号。

如您为个人用户,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我们的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一网通办”将依照本协议,根据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政务、便民等服务。具体服务由具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组织提供的,“一网通办”将在对应页面提示服务提供方。

您在使用某一特定服务时,该服务可能会另有单独的协议、相关业务规则等(以下统称为“单独协议”)。请您在使用该项服务前阅读并同意相关的单独协议,如您使用前述特定服务,即视为您接受相关单独协议。

二、用户账号

2.1 账号注册

2.1.1 个人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信息。您所需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手机号。用户注册成功后,可使用用户身份证件号或手机号登录“一网通办”,密码由用户自行设置并负责保管。

2.1.2为使您更好地使用“一网通办”的各项服务,保障您的账号安全,个人用户注册账号均须进行实名认证。您同意,“一网通办”有权要求核对您的有效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必要文件,您应积极配合,否则“一网通办”有权停止向您提供服务。

2.1.3 个人用户也可选择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等方式进行登录。

2.1.4法人用户可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法人一证通等方式进行登录。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的用户,需输入法人一证通的密码。

2.2 账号管理

2.2.1“一网通办”账号的所有权归“一网通办”所有,用户完成注册手续后,仅获得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2.2.2 您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注册非本人的用户账号。如有违反,经核实后,“一网通办”有权删除冒用的账号。对于冒用他人名义注册、登录非本人的用户账号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冒用者承担。

2.2.3您不得因非正常使用服务之目的恶意注册、获取“一网通办”账号。若经过“一网通办”判断,认为您使用的账号是恶意注册、获取的号码,“一网通办”有权对相应账号采取限制、中止或终止使用等措施。

2.2.4您不得以虚假信息或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注册。“一网通办”有权对您的注册信息及相关操作进行查阅,发现注册信息或相关操作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您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2.2.5您有义务保证账号和密码的安全。如您发现账号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应立即通知“一网通办”。因黑客行为、系统安全或您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一网通办”不承担任何责任。

2.2.6 您不得将您的账号和密码透露、转让、出借、赠与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在您决定不再使用该账号时,您应向“一网通办”申请注销该账号。

2.2.7 您丢失或遗忘密码后通过手机号重置密码时,“一网通办”只负责核对验证信息是否与账号相关信息一致,不对冒名验证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2.8 如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或其他相关单独协议,“一网通办”有权限制、中止或终止您对账号的使用,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您对账号的使用,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2.9 法人用户存在合并、解散、注销、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您应及时通知“一网通办”,终止使用针对法人用户服务的相关功能。因您未履行前述义务给“一网通办”造成损失的,由您负责全部赔偿。

2.2.10若您为自然人用户,在您注销账号或被终止使用“一网通办”服务时,“一网通办”、“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的账号将被一并注销,服务终止后,“一网通办”没有义务向您返还或恢复任何数据。

三、用户信息保护

3.1 “一网通办”非常重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一网通办”将按照本协议、单独协议及《隐私政策》的规定处理用户信息。

3.2 个人用户为完成账号的注册和管理、实名认证和使用“一网通办”提供的服务,须提供《隐私政策》所载明的信息资料。您充分知悉并同意“一网通办”可以收集和使用前述信息资料以便提供对应的服务。

3.3人脸识别功能是您在使用“一网通办”有关重要服务时,验证当前登录账号是否是本人操作的重要方式,您应充分知悉并同意后方可使用该服务功能。

3.4用户充分知悉并同意,“一网通办”会针对服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并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或自身改进服务的需要使用或披露上述使用情况的统计信息,但“一网通办”将对统计信息去标识化,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3.5您根据本协议实名认证、注册使用“一网通办”后,即可使用各组织在“一网通办”上提供的服务,无需您再次注册。各相关系统通过个人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统一用户”模式,不属于泄露用户信息。

四、用户行为规范

4.1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须通过“一网通办”提供的技术接口、登录页面等官方合法方式进行“一网通办”的账号和密码输入、信息授权同意等操作。否则,可能会造成的账号、密码泄漏或其他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在“一网通办”仅提供了登录接口的服务中,第三方独立负责其提供的具体网站、应用或其他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真实性,若因任何第三方原因,造成您损失的,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您应与第三方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2 您通过“一网通办”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的,应同时遵循您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或第三方相关的规则等。

4.3您应当及时更新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保自身信息的真实、有效。“一网通办”将对您的信息资料进行核实。您的资料若存在虚假、无效等任何可能导致您无法及时获取业务通知、用户服务、投诉处理、纠纷协调、技术支持等情况的,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4 您在使用“一网通办”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要求的规定,遵守所有与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和程序,并不得利用“一网通办”从事以下行为:

(1)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社会稳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侮辱、诽谤、淫秽、暴力的内容;

(2)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3)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误导、欺骗他人;

(4)发表、传送、传播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

(5)传输、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安全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等,且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任何便利;

(6)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一网通办”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等面向公众的网上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对服务的使用;

(7)通过任何方式搜集“一网通办”服务中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等相关信息,并以发送垃圾邮件、连锁邮件、垃圾短信、即时消息等方式干扰、骚扰其他用户;

(8)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的行为或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5“一网通办”服务仅供您本人使用,除非经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您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通过“一网通办”发布包含广告、宣传、促销等内容的信息;

(2)将“一网通办”提供的服务再次许可他人使用;

(3)对“一网通办”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者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一网通办”软件的源代码;

(4)对“一网通办”拥有的或“一网通办”中由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知识产权等内容进行使用、出租、复制、修改、链接、转载、汇编、发表、出版、建立镜像站点等;

(5)对“一网通办”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终端内存中的数据、网站运行过程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包含第三方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一网通办”运行所必需的系统数据,进行复制、修改、增加、删除、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挂或非经“一网通办”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一网通办”和相关系统;

(6)通过修改或伪造软件运行中的指令、数据,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运行效果,或者将用于上述用途的软件、方法进行运营或向公众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

(7)自行、授权他人或利用第三方软件对“一网通办”及组件、模块、数据等进行干扰;

(8)其他超出“一网通办”正常服务功能之外的行为。

4.6您同意并确认登录“一网通办”后,该账号申请办理的各项业务,均视为您本人行为。您充分了解并同意,您必须为自己账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您所发表的任何内容、您进行的各项操作、您进行的授权同意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

4.7如果“一网通办”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您的行为违反前述约定或本协议其他约定的,“一网通办”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采取技术手段予以删除、屏蔽或断开相关的信息链接。同时,“一网通办”有权视您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本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五、知识产权声明

5.1“一网通办”在服务中提供的任何软件、网站、商业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字、图片、图形、音频、视频、有关数据等内容、功能和服务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际条约保护。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享有上述知识产权,但相关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除外。

5.2未经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或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您不得为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目的自行或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利用、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六、第三方软件或技术

6.1“一网通办”所提供的服务中可能会使用第三方软件或技术,这种使用已经获得合法授权,您对本协议的签署视为对接受第三方软件或技术服务的认可。您使用“一网通办”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还应遵守第三方的服务或用户协议。

6.2如因“一网通办”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或技术引发的任何纠纷,应由该第三方负责解决。

6.3本条所称“第三方”指为“一网通办”服务提供软件或技术支持的单位。

七、责任声明

7.1您理解并同意:为了向您提供有效的服务,本服务会利用您终端设备的处理器和带宽等资源。在使用“一网通办”过程中可能产生数据流量的费用,您需自行向运营商了解相关资费信息,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2您在使用“一网通办”提供的服务时,须自行承担如下“一网通办”不可掌控的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一网通办”不定期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设备进行检修或维护而导致的服务中断;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由于网络供应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4)用户的电脑或手机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出现故障;

(5)用户操作不当或通过非“一网通办”授权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6)因受到计算机病毒、木马或其他恶意程序、黑客攻击的破坏、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7)其他“一网通办”无法控制、避免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7.3因您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操作,遗忘或泄漏密码、校验码等,密码被他人破解,您使用的计算机或其他硬件、终端等被他人侵入或丢失,或您使用的软件被他人侵入,或者您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他人利用。

7.4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发展需要,“一网通办”有权对“一网通办”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进行变更、暂停、限制、终止或撤销,但会尽可能事先进行告知。

7.5“一网通办”有权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用户停止提供服务:

(1)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

(2)恶意影响其它使用者体验的;

(3)存在安全隐患的;

(4)违背本服务运营原则,或不符合“一网通办”其他管理要求的。

7.6您理解并同意,“一网通办”有权依合理判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或违约的任何人士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并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您应独自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7.7您理解并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他方主张的任何索赔、要求或损失,您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一网通办”因此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7.8您理解并同意,您可向“一网通办”进行的任何索赔均限于已经发生的直接损失。

八、法律适用及管辖

8.1本协议的签订地为上海市。

8.2本协议的订立、变更、执行和解释,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如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您应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9.1本协议自您成功注册为“一网通办”用户之日或实际开始使用“一网通办”服务之日起生效(以时间在先者为准),除非您注销账号或被终止使用“一网通办”服务,否则本协议始终有效。

9.2 “一网通办”可以不定期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发送与本服务有关的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等各种通知,通知自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

9.3本协议终止,“一网通办”对您提供的服务亦终止。即时起,“一网通办”将不负责保留您登录账号中的任何内容,不负责将未阅读或未发出之信息传送给您或第三方。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能被认为免除您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也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的用户指令的撤销,且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9.4本协议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5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9.6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